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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教办 [2015]4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教办[2015]4号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将《南京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

2015年2月6日

 

 抄报:市政府

 

附件:

 

南京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江苏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苏教财[2013]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3]26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中小学食堂(以下简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师生利益,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现就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学校开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食堂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立足为师生服务,落实“安全卫生、科学营养、廉洁规范”的基本要求,遵循四个基本原则(成本核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师生就餐以自愿为原则,餐费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膳食标准以满足学生营养需求为原则),为办人民满意教育服务。

二、 管理机制

食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实施分级管理、属地管理。

(一)市教育局食堂管理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由体卫艺处牵头、相关处室各负其责,南京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二)区教育局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确定一个责任科室牵头负责食堂管理,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加强食堂的规范管理。

(三)学校食堂由校长总负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成立由学校行政、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机构,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不少于50%,膳食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学校膳食管理机构须制定明确的职责。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堂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法规。

三、运行方式

学校根据需要,可按标准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开办食堂。食堂应由学校自办,学校食堂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办。

不具备条件开办食堂的学校,学生如有用餐需求,应向所在区教育局申请批准后,采用由区教育局统一招标采购集体用餐配送膳食(以下简称“膳食”)的方式供餐。

四、食堂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

(二)学校要经常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餐饮业专业技术培训,教育食堂从业人员规范着装、规范操作,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个人卫生和个人仪表。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在食堂醒目处公布健康证,接受师生监督。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食堂基础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配备,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把食堂建设纳入当地教育部门总体(中长期)规划。开办食堂或更新改造所需的物资设备,维修资金(如厨具、灶具、监控等)应纳入学校后勤条件装备财政预算,由教育公共财政承担。

(四)教育行政部门应经常对学校食堂分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员以及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继续推进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堂安全保卫措施,应达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标GB/T 29315-2012)及省市有关食堂技术防范和消防规范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处理及办公等区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十分关注学生膳食营养,积极推进中小学营养午餐工作;要加强兼职营养师的考证培训,加大对家长和学生科学饮食的宣传教育,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中标的大宗食材企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管理,不断改进集中采购方式。有条件的可直接向生产商集中采购,建立完善的制度,强化监督手段,奖优罚劣,确保食品源头安全,质量优良,价格合理。

(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不断的研究和解决学校食堂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广新的科技成果,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以智能炒菜机器人为先导,净菜配送为抓手,学生营养午餐为目标,逐步推进学校食堂的集约化生产模式,为学校减负,为食堂保安全,为学生保健康。

(九)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食物中毒事故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并畅通社会投诉渠道,重视和认真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形成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关心与支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财务管理

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南京市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和规定,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建立健全食堂内部控制规范,不断提高食堂财务工作水平。

(一)学校食堂应坚持保本运行、收支平衡的原则,核算食堂成本,合理确定伙食价格。学校食堂不以盈利为目的,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支出,学期末食堂财务结转后,确有少量结余的,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学校食堂开支的水、电、气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由学校统一支付,不得计入食堂运行成本。

(二)学校食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岗位,从事食堂收费的会计岗位必须与食堂会计核算岗位相互分离。

(三)学生在食堂用餐应坚持自愿的原则,收取学生的伙食费用,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职员工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必须足额缴纳,并在伙食费科目中单独列出明细。

(四)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月末食堂收支应并入学校事业账。学校食堂应单独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食堂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交入开户银行,不得截留或坐支现金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利用食堂账户违规存储与食堂经费无关的任何费用。食堂的支出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严禁将应由学校行政开支的费用在食堂列支,严禁学校食堂开支各类职工福利、奖金等。

(五)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用餐的管理,确保安全有序。小学低年级管理费用依据《江苏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的精神执行,其他年级确需管理的,其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区教育局视情确定,但不得列入伙食费成本。

(六)伙食费标准要适时调整,根据学生的供餐数量、标准、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保证学生膳食营养。调整伙食标准,应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提出调价意见和相应理由,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学校要建立食堂财务公开制度,学期末将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食材集中采购等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区教育局备案。

六、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的内容

学校食堂的大宗食材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通过集中采购确定。食堂大宗食材主要是指学校食堂制作饭菜所使用的粮食类、食用油、肉类、禽类、预包装类(调理类、冷冻类)、蔬菜类、豆制品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原辅材料。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指具备经营资质,能够按食品安全卫生要求承担学校配送膳食任务的餐饮机构或企业。通过集中采购工作,实现食堂管理和膳食配送规范化,为师生提供安全卫生、质优价廉的食品,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质优价廉、择优选购原则,购用分离、购验分离原则)。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大宗食材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该项目具有的特定资格条件。

2、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具有经营标的所述项目的能力,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3、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应证照和资格证书。

4、具备必须的供货和配送能力、储藏和配送设备(冷藏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备膳食运输专用车辆的数量应和配送能力相适应;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

(三)集中采购的组织

区教育局要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统一实施本区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采购工作,可采取区单独或自愿联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必须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

1、按照规定建立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采购工作机构。

2、讨论、决定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3、审定食堂大宗食材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采购文件与“评标工作小组”成员,评标小组必须有相关专家、家长、媒体等代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集中采购组织人员不得担任评委。

4、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对集中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参与食堂大宗食材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采购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供货商泄露有关采购秘密,凡与供应商有亲戚、同学、战友或师生等密切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委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书面向集中采购方陈述事实申请其回避并提供给相关证明。

5、集中采购采取一次采购两次使用的方式供学校选用;各区每次采购结果要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备。南京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通过各级政府采购平台或南京市教育装备政府采购平台集中采购。

6、涉农区偏远学校,确因距离远配送困难而不能实施大宗食材集中采购,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向学校书面提出自行采购申请,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后报所在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七、监督检查

(一)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组织对大宗食材供货单位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廉洁服务情况组织互查、突击检查。

(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被查单位和学校,督促整改,必要时可通报,对大宗食材供货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查实的应在下一年度集中采购时向评委公示。不断研究、完善对大宗食材、供货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量化考核和管理,考核的结果要向学校和评委公布作为下一年度评标参考依据。

(三)各区食堂管理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食堂家长监督员,完善家长义工机制。

(四)学生伙食费用于学生膳食是法规和纪律红线,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挤占和挪用。对下列行为应视情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职,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1、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不据实结算伙食费的;

2、学校食堂不实行集中采购招标,人工成本占伙食费比例偏大的;

3、伙食费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的;

4、学校在伙食费中列支其他费用,瞒报和转移学生伙食费的;

5、学校送学生餐未经招标的,收受回扣的;

6、学校伙食费不单独建帐,不独立核算的;

7、对学校食堂和伙食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

8、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市教育局将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廉政工作纳入对区教育局的工作考核。

八、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适用于隶属于我市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由南京市教育局负责解释。2013年下发的《南京市中小学食堂规范管理工作意见(试行)》(宁教规范[2013]1号)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相关内容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